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原告乙○○右原告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六千八百七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九百八十九元,尚不足壹萬零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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