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十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二0九一二0四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和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