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小字第92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城小字第92號
原   告  林義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仁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
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萬元,因原告要上班,聲請本院移轉管轄至原告住所地
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等語,然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本件被告住所
地於金門,足認本件得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本
院不得依原告之聲請,以原告要上班為由,逕依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移轉管轄至新竹地院,是聲請人聲請移轉
管轄,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復雖本件之損害發生地為新竹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得由新竹地院管轄,然該規定究非專屬管轄,原告提起之
本件訴訟得由本院管轄,已如上述,是原告亦不得據此規定
聲請移轉管轄至新竹地院,併此敘明。
四、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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