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惠香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3,00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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