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惠香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93,00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