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宗莉英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原告尚須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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