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44號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嗣因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致視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15,741元,並於96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