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有限公司、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林世芬、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鄭雅文、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曾宏揚、嘉義地方法院書記官李彩娥、台灣高等法院法院院長張信雄、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 林大洋 、最高法院院長、司法院長 翁岳生 、行政院長 蘇貞昌 、法務部長 施茂林 、檢查總長 吳英昭 、台灣高檢署檢察長 謝文定 、台南高分檢檢察長 楊森土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吳慎志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朱介斌、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咨泓、嘉義地方檢察署書記官張吉芳、嘉義地方檢察署檢查事務官林姿蓉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蔡嘉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