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阿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2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阿火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阿火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2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4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0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4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4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3年1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刑責部分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91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確定,足認其再犯率甚高,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2月23日17時36分許經南投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7年2月23日17時36分許,經該署觀護人室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簽請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阿火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其於107年2月23日17時36分許為南投地檢署觀護人室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乙節,有該公司於107年3月8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U/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南投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3頁)。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竊盜及違反森林法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8月、11月、11月、3月、8月、4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4年度聲字第11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下稱甲執行案,指揮書自102年10月7日起算,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11月24日);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下稱乙執行案,指揮書自106年11月25日起算,執行完畢日期為107年10月24日),被告入監接續執行甲、乙執行案,於106年9月22日縮刑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預定於107年10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據此,被告於假釋出監之日,甲執行案尚未執行完畢,故無受有期徒刑單獨或合併執行完畢之情,被告本案不構成累犯,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為累犯,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仍有多次施用毒品經追訴處罰之前科,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以及毒品對人之身心健康危害,再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顯未戒絕毒癮,惟考量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及依賴性,且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犯罪手段平和,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