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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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71號原告 蕭聿謙 被告 樊雪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30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樊雪春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3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游涵歆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