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重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己○○○○、 卡其他 、丙○○與丁○MAF公司法定代理人戊○斯上訴人庚○○○聯合律師事務所上訴人甲○○○○○乙○○○○被上訴人(詳如卷附被告明細表)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