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8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乙○○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監獄出監證明書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聲請人96年度所得資料,聲請人96年度確無收入,名下有13部汽車,惟無任何不動產,是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乙節,堪以認定;又依其起訴狀之記載,由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顯非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戰諭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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