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558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按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