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757號聲請人藍奇家飾設計有限公司
3號3法定代理人甲○
3號3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馬正峰┌───────────────────────────────────────────────────┐│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7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和境工程有限公司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67,200元│HH0000000│96年9月25日│││建能│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2│和境工程有限公司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575元│HH0000000│96年9月25日│││建能│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