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聲字第57號聲請人 蔡期山 ○○○號相對人 蔡季辰 即被告樓
蔡玫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蔡季辰、蔡玫伶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9,901元│聲請人預納。│├────────┼────────┼─────────┤│不動產鑑價費│140,0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239,901元││├────────┴────────┴─────────┤│附註:││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如下:││相對人蔡季辰、蔡玫伶各應給付聲請人59,975元【計算式:││239,901元×4分之1=59,975元】。│└───────────────────────────┘附表:
┌──┬────┬─────┬─────────────┐│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應負擔之全部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蔡期山│二分之一│119,950元│├──┼────┼─────┼─────────────┤│2│蔡季辰│四分之一│59,975元│├──┼────┼─────┼─────────────┤│3│蔡玫伶│四分之一│59,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