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重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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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毒聲重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聲重字第90號聲請人即受處分人 林曄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
1月26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70號確定裁定(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重新審理狀所載。
二、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足以影響裁定之結果者。二、原裁定所憑之證物已證明為偽造或變造者。三、原裁定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四、參與原裁定之法官,或參與聲請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五、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六、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受處分人林曄(下稱聲請人)因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案件,經依本院民國109年10月20日109年度訴字第157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本院110年度1月26日109年度訴字第157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此有上述2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
㈡而就認定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所憑之「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固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實施,就其中「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修正為每筆(次)5分、總分上限為10分,及「其他犯罪相關紀錄」修正為每筆(次)為2分,總分上限為10分,惟上開說明手冊及紀錄表,係法務部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事項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該等修正屬「法律變更」,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
1項第5款所指之「新證據」;而聲請人除主張上開說明手冊業經修正乙節外,並未說明前揭令入聲請人施以強制戒治之裁定有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所列舉之何款應重新審理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黃震岳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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