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原告甲○○
戊○○丁○○己○○庚○○住乙○○住丙○○住右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 嚴允晟 住被告辛○○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