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四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柯鄉黨 訴訟代理人甲○○
王治勝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吳森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