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九六0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告訴人 張永發 於警詢中之指訴。
(二)易吉網公司會員資料、遊戲歷程紀錄表資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紀錄明細表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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