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七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壹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六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再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F0~T40附表:
┌──────────────────────────────────┐│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玖拾壹元│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一百分之││││九十九(5950×0││││.99=5891元以下││││四捨五入)│├─────────────┼───────────┼────────┤│總計│伍仟捌佰玖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