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1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三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八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致人傷害罪。茲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素行非惡、與告訴人雙方就肇事所應負擔過失之比例、告訴人所受之傷害、告訴人雖提出五十萬元之損害賠償要求,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以致未能達成和解、犯罪後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