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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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甲○○
2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莊清海 │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4月2日│163,000元│0000000│280-7││││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