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111號債權人大地城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學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秋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