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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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5,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塗銷移轉登記部分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45﹪=225,000元;第二項請求履行契約部分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合計新臺幣7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