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受刑人因於民國95年9月28日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36號(偵查案號: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9號)判處拘役伍拾日確定在案,檢察官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26號裁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