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二月十一日凌晨零時十五分許止,所犯之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羅簡字第二六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五號)判處拘役二十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