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96年度訴字第484號、96年度易字第5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民國96年12月31日96年度訴字第484號、96年度易字第502號第一審判決,於97年1月8日收受判決書,並於97年1月15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鄧晴馨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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