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即原告泉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陳哲雄 饒錦增 被上訴人即被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另補上訴理由狀到院,並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送達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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