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85號聲請人 張儀堂 代理人 蕭嘉豪 律師相對人張 林秀枝
張建中 張米伶 張永相 張永昌 張蔡雲 張育瑞 張育靜 張維佳 張馨方 張永森 張 永桂 張 煥裕 黃 弘性 黃 鴻良 黃 素娟 黃若喬 即黃 素鈴 張 黃草 張 勝義 張 勝洲 江 張黎花 張黎菊 張乾 張猛 黃張 專張 東壁 張 東卿 張 麗香 張 鴻猶 張 仲光 張 秀瑋 張水永 張紹彰 張世明 張為鐘 張高明 張金鳳 張吉富 張庭榕 張登富 張登程 張芸斐 張琳禎 張巧蓁 即 張雅婷 張珉偟 邱江來好 張 曹玉春 張志明 張如澤 張義勇 張梨 張 秩修 陳秋月 林季 朱游進亨 呂景華 林靜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迭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588號、臺中高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22號、本院100年度訴更字第4號、臺中高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65號判決確定,臺中高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65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編號三所示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
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一: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收據單號│├───────┼─────────┼───┼────────┤│更一審土地複丈│30,550│張儀堂│0000000000││費││││├───────┼─────────┼───┼────────┤│更一審土地複丈│800│同上│0000000000││費││││├───────┼─────────┼───┼────────┤│更一審土地複丈│23,500│同上│0000000000││費││││├───────┼─────────┼───┼────────┤│第二審土地複丈│600│同上│彰化縣員林地政事││費│││務所員地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合計:55,450元。│└──────────────────────────────┘附表二:
┌──────┬───────┬────────┬──────┬───────┐││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應給付聲請人之││共有人├───────┼────────┼──────┤訴訟費用│││員林市○○○段│員林市○○○段│訴訟費用│(新台幣/元)│││480地號土地之│494地號土地之應│負擔之比例││││應有部分比例│有部分比例│││├─┬────┼───────┼────────┼──────┼───────┤│1│ 張火生 (│1/20│1/20│16748/335036│2772│││繼承人張│││(連帶負擔)│(連帶負擔)│││林秀枝、│││││││張建中、│││││││張米伶、│││││││張馨方、│││││││張永森、│││││││張永相、│││││││張永昌、│││││││張梨、張│││││││永桂、張│││││││煥裕、黃│││││││弘性、黃│││││││鴻良、黃│││││││素娟、黃│││││││素鈴、張│││││││黃草、張│││││││勝義、張│││││││勝洲、江│││││││張黎花、│││││││張黎菊、│││││││張乾、張│││││││猛、黃張│││││││專)│││││├─┼────┼───────┼────────┼──────┼───────┤│2│ 張人傑 (│1/20│1/20│16748/335036│2772│││繼承人張│││(連帶負擔)│(連帶負擔)│││東壁、張│││││││東卿、張│││││││麗香、張│││││││鴻猶、張│││││││秩修、張│││││││仲光、張│││││││秀瑋)│││││├─┼────┼───────┼────────┼──────┼───────┤│3│張水永│1/24│1/24│13959/335036│2310│├─┼────┼───────┼────────┼──────┼───────┤│4│張蔡雲│1/24│1/24│13959/335036│2310│├─┼────┼───────┼────────┼──────┼───────┤│5│張紹彰│3/48│2/24│23544/335036│3897│├─┼────┼───────┼────────┼──────┼───────┤│6│張世明│3/48│0│13119/335036│2171│├─┼────┼───────┼────────┼──────┼───────┤│7│張為鐘│61/960(於訴訟│61/960(於訴訟中│21287/335036│3523││││中移轉予 張贊錫 │移轉予張贊錫3/64││││││3/64)│)│││├─┼────┼───────┼────────┼──────┼───────┤│8│張高明│1/180│1/180│1861/335036│309│├─┼────┼───────┼────────┼──────┼───────┤│9│張金鳳│1/180│1/180│1861/335036│309│├─┼────┼───────┼────────┼──────┼───────┤│10│張吉富│1/180│1/180│1861/335036│309│├─┼────┼───────┼────────┼──────┼───────┤│11│張志明│1/48│1/48│6980/335036│1155│├─┼────┼───────┼────────┼──────┼───────┤│12│ 張志鋒 (│1/48│1/48│6980/335036│1155│││繼承人張│││││││曹玉春)│││││├─┼────┼───────┼────────┼──────┼───────┤│13│張儀堂│1/8│2/40│32490/335036│----即聲請人│├─┼────┼───────┼────────┼──────┼───────┤│14│張庭榕│1/20│0│10494/335036│1737│├─┼────┼───────┼────────┼──────┼───────┤│15│張登富│1303/24000│19/960│13871/335036│2296│├─┼────┼───────┼────────┼──────┼───────┤│16│張登程│1/240│1/240│1395/335036│231│├─┼────┼───────┼────────┼──────┼───────┤│17│ 謝畹芬 │1/1440│1/1440│233/335036│38│├─┼────┼───────┼────────┼──────┼───────┤│18│張芸斐│1/1440│1/1440│233/335036│38│├─┼────┼───────┼────────┼──────┼───────┤│19│張維佳│1/1440│1/1440│233/335036│38│├─┼────┼───────┼────────┼──────┼───────┤│20│張琳禎│1/1440│1/1440│233/335036│38│├─┼────┼───────┼────────┼──────┼───────┤│21│張育瑞│1/1440│1/1440│233/335036│38│├─┼────┼───────┼────────┼──────┼───────┤│22│張育靜│1/1440│1/1440│233/335036│38│├─┼────┼───────┼────────┼──────┼───────┤│23│張巧蓁(│62/4000│0│3252/335036│538│││即張雅婷│││││││)│││││├─┼────┼───────┼────────┼──────┼───────┤│24│張如澤│2/32│2/32│20983/335036│3472│├─┼────┼───────┼────────┼──────┼───────┤│25│張義勇│1/32│1/32│10469/335036│1733│├─┼────┼───────┼────────┼──────┼───────┤│26│游進亨│17/288│13/288│18038/335036│2985│├─┼────┼───────┼────────┼──────┼───────┤│27│林靜慧│13/144│17/144│33714/335036│5580│├─┼────┼───────┼────────┼──────┼───────┤│28│呂景華│1/36│1/72│7569/335036│1253│├─┼────┼───────┼────────┼──────┼───────┤│29│ 曹俊堅 │1/240│1/240│1395/335036│231│├─┼────┼───────┼────────┼──────┼───────┤│30│陳秋月│1/36│1/18│12781/335036│2115│├─┼────┼───────┼────────┼──────┼───────┤│31│ 林季朱 │1/72│1/36│6390/335036│1058│├─┼────┼───────┼────────┼──────┼───────┤│32│ 張勝洲 │0│1/20│6254/335036│1035│├─┼────┼───────┼────────┼──────┼───────┤│33│邱江來好│0│3/40│9382/335036│1553│├─┼────┼───────┼────────┼──────┼───────┤│34│張珉偟│0│1/20│6254/335036│1035│├─┴────┴───────┴────────┴──────┴───────┤│備註:480地號土地面積2475.05平方公尺;494地號土地面積1342.66平方公尺。│└──────────────────────────────────────┘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55,450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