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竹簡字第6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宥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954、2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宥裕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宥裕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給予被告戒癮、自新之機會,猶不知警惕,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毒品,顯然自制力薄弱,惟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重大,復衡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件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954號
第2121號被告 黃宥裕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宥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2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履行未完成)。猶不知悔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08年9月17日15時許,在友人位於新竹市○○路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9月19日9時57分許至本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於108年10月24日6時許,在友人位於新竹市○○路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0時9分許至本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宥裕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署施用毒品犯採尿報到編號表、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涉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檢察官沈郁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雱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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