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搶奪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6日22時30分│99年2月28日13、14時│99年3月16日10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010號│99年度毒偵字第2729、│99年度毒偵字第2729、││││4158號│415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交訴字第120號│99年度易字第1921號│99年度易字第1921號││實├──┼───────────┼───────────┼───────────┤│審│判決│99年6月21日│99年9月23日│99年9月23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99年7月19日│99年10月15日│99年10月15日│││日期││││├─┴──┼───────────┴───────────┴───────────┤│備註│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92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