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詹瑞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詹瑞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詹瑞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59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後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620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57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5年7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12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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