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陶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30日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02年12月止,累計消費計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97元及循環利息自帳單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約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至完全付清為止;又如債務人未於債權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銀行得依本項約定收取違約金,前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不得超過三期即最高900元。
(三)詎債務人自帳單入帳日102年9月12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迄今尚欠債權人本金78,59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