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5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忠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865號、2439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卓忠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附表編號一、三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從刑併執行之。編號二、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臺仟元折算壹日,從刑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一竊得物品補充「現金新臺幣500元」,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為認罪之陳述外,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卓忠正竊盜之罪,就起訴書附表編號
一、三部分各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11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就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四部分各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扳手2支均沒收之。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10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工具│被害人│自小客車│竊得物品│既未遂│所犯罪名及科刑│││││││車號││││├──┼──────┼───────┼────┼───┼────┼────┼───┼────────┤│1│102年8月9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六角扳手│ 陳淑芬 │7856-DK│登山背包│既遂│卓忠正犯攜帶兇器│││晚上9時10分│心路1段562號「│1支(本│││1個(內││竊盜罪,累犯,處│││許│ 文心 家 樂福 」大│院102年│││有行動電││有期徒刑壹拾壹月││││賣場地下3樓停│度院保字│││話充電器││,扣案六角扳手壹││││車場│第2186號│││2個、泳││支沒收。│││││)│││裝4套、││││││││││衣服2套││││││││││、保養品││││││││││1罐)、││││││││││現金新臺││││││││││幣500元│││├──┼──────┼───────┼────┼───┼────┼────┼───┼────────┤│2│102年8月10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同上│ 柯淑惠 │2636-EK│無│未遂│卓忠正犯攜帶兇器│││下午6時30分│心路1段562號「││││││竊盜罪,未遂,累│││許│文心家樂福」大││││││犯,處有期徒刑肆││││賣場地下3樓停││││││月,如易科罰金,││││車場││││││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角││││││││││扳手壹支沒收。│├──┼──────┼───────┼────┼───┼────┼────┼───┼────────┤│3│102年8月11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同上│ 王寶雪 │6965-KZ│現金新臺│既遂│卓忠正犯攜帶兇器│││下午4時30分│心路1段562號「││││幣300元││竊盜罪,累犯,處│││許│文心家樂福」大││││、高速公││有期徒刑壹拾壹月││││賣場地下3樓停││││路回數票││,扣案六角扳手壹││││車場││││6張、鑰││支沒收。││││││││匙1支(││││││││││被害人已││││││││││領回)│││├──┼──────┼───────┼────┼───┼────┼────┼───┼────────┤│4│102年10月27│臺中市東區復興│六角扳手│ 張文璟 │2705-PT│無│未遂│卓忠正犯攜帶兇器│││日下午1時許│路4段186號「新│1支(本│││││竊盜罪,未遂,累││││時代百貨公司」│院102年│││││犯,處有期徒刑肆││││地下4樓停車場│度院保字│││││月,如易科罰金,│││││第2185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角││││││││││扳手壹支沒收。│└──┴──────┴───────┴────┴───┴────┴────┴───┴────────┘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令股
102年度偵字第18865號102年度偵字第24391號被告卓忠正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卓忠正曾因竊盜、毀棄損壞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9年9月13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次、8月3次、5月6次、3月1次、2月2次、3月3次,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甫於102年7月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客觀上具危險性且足為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1支,打開附表編號1至3所示被害人所駕駛如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自用小客車車門後,進入車內竊取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品得手,嗣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偷竊得手正欲離開時,為該賣場員工 羅際人 巡邏發現,經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作案之六角扳手1支。再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客觀上具危險性且足為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1支,破壞轉動附表附號4之自用小客車鑰匙孔(所涉毀棄損壞罪嫌,未據告訴)之際,適為 廖元輝 發現,經報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作案用之六角扳手1支。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卓忠正於警詢及偵查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陳淑芬、柯淑惠、王寶雪、張文璟、羅際人、廖元輝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贓物領據1紙及照片11張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就附表編號2、4部分,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被告前後4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案件,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六角扳手2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法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1之被害人陳淑芬供稱另有失竊現金新臺幣(下同)500元及附表編號2之被害人柯淑惠供稱係失竊現金200元等情,均僅有被害人片面指訴,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竊取上開現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檢察官李翠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南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工具│被害人│自小客車│竊得物品│既未遂│案號│││││││車號││││├──┼──────┼────────┼────┼───┼────┼───────┼───┼────┤│1│102年8月9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六角扳手│陳淑芬│7856-DK│登山背包1個(│既遂│102年度│││晚上9時10分│路1段562號「文心│1支│││內有行動電話充││偵18865│││許│家樂福」大賣場地││││電器2個、泳裝4││號││││下3樓停車場││││套、衣服2套、││││││││││保養品1罐│││├──┼──────┼────────┼────┼───┼────┼───────┼───┼────┤│2│102年8月10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六角扳手│柯淑惠│2636-EK│無│未遂│102年度│││下午6時30分│路1段562號「文心│1支│││││偵18865│││許│家樂福」大賣場地││││││號││││下3樓停車場│││││││├──┼──────┼────────┼────┼───┼────┼───────┼───┼────┤│3│102年8月11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六角扳手│王寶雪│6965-KZ│現金新臺幣300│既遂│102年度│││下午4時30分│路1段562號「文心│1支│││元、高速公路回││偵18865│││許│家樂福」大賣場地││││數票6張、鑰匙1││號││││下3樓停車場││││支│││├──┼──────┼────────┼────┼───┼────┼───────┼───┼────┤│4│102年10月27│臺中市○區○○路│六角扳手│張文璟│2705-PT│無│未遂│102年度│││日下午1時許│4段186號「新時代│1支│││││偵24391││││百貨公司」地下4││││││號││││樓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