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瑩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事實欄關於「全益電器冷凍工程行」,應更正為「合益電器冷凍工程行」;事實欄㈢「西定路272號2樓」,應更正為「西定路274之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事實欄「全益電器冷凍工程行」、事實欄㈢「西定路272號2樓」,顯系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分別更正為「合益電器冷凍工程行」、「西定路274之1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