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佑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8年12月8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財政部臺灣省北│臺灣銀行基隆分行│98年6月11日│8,954元│CA0000000││││區國稅局基隆市││││││││分局302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