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張恊榮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范馨月 律師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告 陳奕嘉
衛亞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梅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2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詹尚晃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水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