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37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338號108年度簡上字第3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連家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108年度簡字第1538號、第2069號、2071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108年7月3日、108年8月15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偵字第7227號、第9642號、第787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連家賢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蕙伶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