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詠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旭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耀霆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郁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