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二十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展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兼法定代理人乙○○住高被告戊○○住高
壬○○住高丁○○住高庚○○住宜甲○○住台辛○○住台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柒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展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武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五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八十二年十月五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零七計算;又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再向原告借用三千八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日起至八十二年十月十五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五計算。前開二筆借款均約定按月支付利息,如未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除按上述之約定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展武公司僅清償本金六十萬元,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即開始滯納,未再繳付本金及利息,屢向被告展武公司及其餘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二件、約定書影本十件及放款餘額報表乙件。
乙、被告展武公司、乙○○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確積欠原告前述債款無訛,但無力清償。
丙、被告戊○○、壬○○、丁○○、庚○○、甲○○、辛○○方面:被告六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壬○○、丁○○、庚○○、甲○○、辛○○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被告展武公司、乙○○自認在卷,並有借據影本二件、約定書影本十件及放款餘額報表乙件附卷可稽,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台灣台東地方院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麗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俊德
附表┌──┬────────┬────────────┬──────────┐│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一│四千九百四十萬元│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自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至清償日週按年利率百分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十點零七計算之利息。│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三千八百萬元│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自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至清償日週按年利率百分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十點三五計算之利息。│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