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九一號
原告乙○○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農場法定代理人丙○○住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右原告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肆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零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壹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陷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應繳納該款項,若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許水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