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法字第6號
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兆豐慈善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兆豐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兆豐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兆豐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以民國94年11月25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716268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7年3月2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7冊、第25頁、第2668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一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並遵照內政部97年7月29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01148號函示,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