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等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7年度訴字第585號、97年度易字第1691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4日某時許│97年3月30日上午9時許││││至10時許間│├────┼──────────┼──────────┤│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62│署97年度偵字第8882號│││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585號│97年度易字第1691號││實├──┼──────────┼──────────┤│審│判決│97年5月15日│97年7月29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7年6月12日│97年8月25日│││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