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蘇寶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7,7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