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625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聲請人請一併提出相對人近期支出看護醫療等費用之相關單據。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書記官徐嘉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