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司小調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小調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黃鈞偉
相 對 人  陳家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於網路上認識,並借予相對人新台幣(
下同)13,500元且匯入相對人之高雄銀行屏東分行帳戶,約
定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11月分二期清償,惟相對人未
依期限清償借款,遂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13,500元。然
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住所地均為屏東縣屏東市,且聲請人
匯入之第三人銀行分行亦位於屏東縣屏東市,依民事訴訟第
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
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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