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尹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