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勝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勝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搖頭丸5顆,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7年度毒偵字第12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綠色圓形錠劑等物,經送檢驗結果俱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0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19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6年度偵字第12555號卷第60至6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外,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編│扣案物品│檢驗結果│數量/驗後淨重││號││││├─┼───────┼───────┼───────────┤│一│綠色圓形錠劑│MDMA│1顆(驗後淨重為0.153│││││公克,含包裝袋)│├─┼───────┼───────┼───────────┤│二│綠色圓形錠劑粉│MDMA│1顆(驗後淨重為0.174│││││公克,含包裝袋)│├─┼───────┼───────┼───────────┤│三│綠色圓形錠劑│MDMA│1顆(驗後淨重為0.159│││││公克,含包裝袋)│├─┼───────┼───────┼───────────┤│四│綠色圓形錠劑│MDMA│1顆(驗後淨重為0.176│││││公克,含包裝袋)│├─┼───────┼───────┼───────────┤│五│綠色碎片錠劑│MDMA│1包(驗後淨重為1.067│││││公克,含包裝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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