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偉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偉倫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且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7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在卷足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4、5、6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
7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從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7之併科罰金部分,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故罰金部分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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