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永福 選任辯護人 黃淑雅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福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永福前因犯加重強盜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在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8年4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2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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