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陳富珍 被告 陳國 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